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政府指导价

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1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公证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公示如下。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3.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代收发往台湾的邮寄费(目前标准为特快专递每件90元,平邮每件35元)。

4.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5.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6.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20元。

 

7.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2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5%收取。

 

8.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收费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9.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15%,最低收费1000元;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运用信息化技术等特定方式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可适当降低收费。

10.证明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

不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涉及居民房产的,根据受益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09%收取。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11.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1000 元。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12.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 元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1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收费120元。

 

15.提存公证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1000 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 0.064%收取;1 亿元以上部分,按0.04% 收取。

代当事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要求,发生的认证、登记、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外国法查明、翻译、录音录像、复印、邮寄、保管、保险、查档、公告、交通差旅、存储及租用设备、使用耗材等费用,不在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内的,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2.本标准中“每件”、“每份”对应的是“每一个公证案号”;本标准中第5项指英文翻译,非英文翻译因成本较高可能导致收费有所增加。

3.应当事人请求提供加急服务(不含公证机构承诺便民服务时限应当完成的),加收50%公证服务费。

4.应当事人请求提供上门服务的,根据来回在途时间(不含办证时间)确定,民事类按500元/小时计算;商事类另行协商确定,1000元/小时起。

5.应当事人请求,具有高级职称的公证员办理本收费标准中公证业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按收费标准加收30%-50%。

6.本标准中第7项涉及财产关系但标的额大小不明确的,最低收费3000元;合同(协议)标的额明显偏低的,按合理价格计算。

第8项涉及财产关系但标的额大小不明确的,最低收费1500元;合同(协议)标的额明显偏低的,按合理价格计算。

第10项中不涉及房产的,不能直接确定受益额的,以评估报告为准;没有评估报告的,公司、企业类财产以认缴出资额为准;最低收费200元。

用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继承关系审查的协议、声明等公证,按照第10项收取。

7.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为一级、二级残疾的)申请办理本标准第1、2、8、10、11、12、14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50%;7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但上门费、加急费、副本费等不予减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苏州市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予以退费:因公证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费后未提供任何公证服务的;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致公证终止,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按规定应当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但实际未减免的;当事人预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公证费用的。

9.公证处退费数额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因公证处责任导致退费,或收费后未提供任何服务的,应全额退还费用;按规定应当减免而未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规定退还公证费。当事人预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公证费用的,退还多余费用。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者其他责任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不予退还公证费。出具公证书之前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在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当事人(评估、翻译、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公证处人员核实证据材料的,每项核实费用为100元;公证处人员提供代书服务且已完成的,代书费用不予退还;公证处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费用不予退还)。

10.投诉举报电话:0512-12315。